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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亲,你是否愿意在房产证上为另一半加名字?

发表于2014-03-03

马年春节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夫妻间房子过户免征契税。

房产证上加不加另一半的名字,真是件敏感的事儿


 

话题一:

婚礼上,司仪问男方:你愿意娶某某某为妻吗?

新郎答:我愿意。

司仪又问女方:你愿意嫁给某某某吗?

新娘答:我愿意。

接下来,司仪补了一句:你愿意把你的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姓名吗?

新郎愣住了……

。。。。。。。。。。。。。。。。。

话题二:

明天上城区人民法院要开庭审理的一起权确认纠纷,就是事出于房产证上没加另一半的名字。

杭州人罗先生(化名)说,他和妻子早在1990年就登记结婚了。

2002年时,家里买了套新房子。

罗先生自称,当时这套房子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也是婚后买的。“买房子时手续都是交给老婆去办理的,我也没去管。后来我发现这房子被登记到了她一个人名下去了,没写我的名字。”罗先生说。

罗先生心想,这既然是婚后买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当然得写上2个人的名字才行呀。

最近,他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房管局告知罗先生,既然对登记有异议,那么就向法院起诉吧。

所以,罗先生就一纸诉状,把妻子告上了法庭。

到底怎么回事,罗先生妻子又有什么说法,还得看明天的庭审情况。

据说,罗先生妻子接到诉状,很平静地告诉法官,说丈夫可能准备离婚吧。“这房子确实是夫妻俩一起买的,这倒是事实。”她说。

 

律师解读:。。。关注下楼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解读:


话题一、婚前个人不动产加名的法律关系,


1、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那么婚前个人所购的房屋也当个人财产,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前个人购房。确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

问题一:不动产赠与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人能不能依据《合同法》186条,187条行驶撤销权,要求返还房屋呢。。???

本律的观点是肯定。在这种情况下真实购房者在不动产完成登记之前都可以撤销对一方的赠与,请求法院确权。依据判决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2、问题二: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对于已经完成赠与给付。对方也做成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赠与合同成立。比如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情况,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反悔,还能不能追回房产?

本律的观点是再没有例外的情况下,如之前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前将一方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大家一定要谨慎而行。



话题二、例二的故事中。婚后购置的房产产权只登记一方名下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置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

有例外的除外。

例外1、就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的。约定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即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变动和公示的效力,那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外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例外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发表于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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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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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3-03

弄不好会引发战争的

发表于2014-03-03

太长了啊

发表于2014-03-03

要看钱是哪个出的撒!

发表于2014-03-03

看感情啰~有些夫妻真的不需要说这些,有些就必须说清楚~呵呵,真不知道还算不算夫妻

发表于2014-03-03

夫妻共有财产怎么不加

发表于2014-03-03

呵呵,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发表于2014-03-03

说到钱就不亲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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